關于進一步提高工業園區土地利用效率的建議
關于進一步提高工業園區
土地利用效率的建議
九三學社江西省委員會
工業園區是我省工業經濟發展的主要載體,為我省的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通過對我省部分工業園區調研發現,土地利用效率低,已成為制約園區發展的重要因素。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園區同質化嚴重,土地供需矛盾大。一方面由于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約,工業用地指標難以滿足經濟日益增長的用地需求;另一方面,工業園區建設貪大求全、同質化嚴重導致目前工業用地大量浪費。調查發現,各類工業園區總量過多,面積過大。用地上存在著擴張心態,產生了土地利用跟著項目跑,土地利用結構跟著產業布局走的怪現象。
2.招商引資重數量,土地集約化程度低。由于受發展水平限制和“GDP至上”政績觀影響,過去普遍存在招商引資重數量輕質量的現象,過分強調“營造政策洼地、放寬土地使用門檻”,致使大部分園區企業未達到規定的投資強度、建筑密度,土地利用集約化程度底。
3.土地利用監管缺位,閑置土地難以收回。工業用地出讓后,對企業是否按合同要求及時開竣工,投資規模、廠房建設等是否滿足集約用地要求等,缺乏驗收機制,存在監管“盲區”。在土地利用方面,各地都沒有具體的考核處置辦法,也沒有退出機制,監管流于形式。近年來,針對工業園區土地利用率低的問題,有關部門對一些閑置用地進行了清理。但據園區管理部門反映,由于缺乏閑置土地認定標準和操作流程,清理執行難度較大。
二、建議
(一)實施優勝劣汰,優化產業布局
各地方政府列出專項資金獎勵節約集約用地,對土地利用率高、投資強度大、產出效率高的產業園區,每年專列一定比例的用地計劃用于考核獎勵。對土地利用情況不好、產出率低的工業園區進行淘汰,停止供地。
規劃整合經濟功能相似、規模偏小的各類工業園區,對轄區內各園區進行整體規劃、整體包裝、組合招商,減少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按照錯位發展和聯動互補的原則,調整優化主體功能布局,規劃園區產業定位,以指導相關產業園區的招商引資、產業發展和土地開發。優化園區內部空間布局,明確主導產業,科學制定產業分區發展規劃。
切實加強規劃執行的剛性和持續性意識,盡可能減少出現因項目定地塊、因項目調規劃等情況,培養產業集聚能力,形成“洼地”效應和品牌效應,提升土地效益。
(二)加強源頭控制,創新供地方式
建立健全招商項目聯審制度,科學制定入園企業(項目)投資強度、工業建設用地容積率、投入產出率等剛性指標,嚴格項目選址、環境影響評價、項目建設容積率、投入及產出等準入評審,嚴把項目質量關。
積極探索實行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供地方式。實行分期供地制度,分期建設的大中型工業項目可以預留規劃范圍,根據其實際到賬資金和建設進度進行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縮減工業用地出讓年限,以不高于20年為宜。期限屆滿時,用地單位若達到入區時承諾的經濟指標,仍然正常生產并保持增長態勢,可以申請延期使用土地。
實行差別化供地政策,按照產業積聚、布局合理原則設立企業孵化區塊和多層標準廠房建設區塊,引導投資規模和投資強度不能達到準入標準的小微型企業進入相應區塊進行培育。樹立立體化用地觀念,向地下要空間,向上拓展空間,引導園區企業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走內部挖潛、增產不增地的發展道路。
(三)加大處罰力度,盤活土地存量
進一步調整工業用地閑置認定標準,制訂相應細則或具體辦法,明確園區閑置土地認定范圍和操作規程,以及工業用地的收回、回購、轉讓和退出辦法。探索建立工業用地退出機制,對未達到法定收回條件的閑置、低效利用工業用地,建立土地收儲資金制度,采取有償收回、權益保留等多種途徑處置利用,引導用地單位退出土地。對一些多占少用、用地粗放、建筑容積率和規模不達標準的用地單位,通過經濟和法律手段促其提高土地利用率。
分類施策,有效盤活土地存量。對有投資能力卻不按合同約定建設的,給予一定的激勵政策,促其增加投資,履行合約;對生產規模小、占地多的企業,可采取園區另行供地置換或分割的辦法進行盤活;對符合閑置用地認定標準的工業用地,除按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外,堅決依法或協商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對已破產清算或關停企業的項目用地,要依法收回。
(四)嚴格批后監管,控制低效用地
完善工業用地批后監管機制,防止和減少新的低效利用和土地閑置。對工業用地面積、供地時間、出讓金價格、合同約定和實際開竣工時間、建筑面積、密度、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出讓金繳納,以及抵押貸款等信息建立臺賬,并做到信息共享。由國土、規劃、建設、房產等部門聯合動態監管,共同做好對項目單位監管、控制和激勵工作,變“一家管、大家用”為“大家管、大家用”。
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對項目建設進度和控制指標達標情況跟蹤檢查,通過考核評價,對履約情況予以獎罰。對實際投資強度、產出稅收、開工條件、施工許可等方面進行復核驗收,對達不到標準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并追究違約責任。對超過合同約定建設時間未動工建設的,征收一定土地閑置費或依法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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