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區業主委員會的調查及建議
關于小區業主委員會的調查及建議
九三學社江西省委員會
小區業主委員會(下稱“業委會”)是維護全體業主公共利益、監督物業服務的業主自治組織,帶有義務性和公益性,是城市實行網格化管理、建設平安和諧社區的重要力量。南昌市目前完全交付使用、有物業服務企業進駐的住宅物業項目總數為669個,但只有34.5%的小區成立了業委會。主要原因有:
1.前期物業公司抵制。業委會籌備、選舉、成立等工作,需要物業公司提供支持和幫助,但在實際工作中,物業公司希望業委會成員多維護物業公司利益,否則就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抵制成立業委會。有的物業公司希望在小區長期一家獨大,公共事務自己說了算,不希望有業委會監督。
2.業主參與意識差。經1100多份業主調查問卷顯示,7.3%左右的業主認為要不要服務無所謂;有11.7%左右的業主強調個人維權,不遵守規定,不服從管理;有14.5%左右的業主只講權利、不講義務,公眾意識不強;有66.5%左右的業主抱有隨大流的態度,參與意識差。
3.主管部門工作缺位。小區業主互相之間不熟悉,需要居委會、社區、街辦、房產辦主動了解轄區情況,指導、組織成立業委會。但是,這種極其繁瑣且吃力不討好的工作,需要大量的精力投入,大家都不愿意承擔,也不愿意指導或是管理。
通過對已有業委會調查發現,雖然有些業委會運行良好,盡職盡責,為全體業主爭取權益,妥善地處理好業主、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商和社區居委會的關系,切實解決小區問題,但多數業委會運行一般,時有時無。還有些業委會運行較差,形同虛設。究其原因如下:
1.業委會法律地位尚不明確。《物業管理條例》明確了業委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但二者誰是獨立的法人并未作明確規定,以致業委會至今沒有法律上的主體資格。此外,對業委會在管理業主財產方面沒有監督措施,一旦出現問題難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2.業委會工作經費缺乏。《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業委會應履行的職責,卻對其辦公經費來源沒有具體明確,公共收益被物業公司長期把持不肯交出,導致很多業委會因缺乏經費不能有效地開展工作,個別業委會成員以缺乏辦公經費為由,拒絕履行職責。
3.業委會成員普遍缺乏專業素質。由于多數業主對物業管理缺乏了解,對業委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地位、作用、職責和義務尚不清楚,對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不積極。現有業委會成員中多數是退休人員,既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又沒有足夠的精力,共同決策難,工作開展更難。
4.業委會運作不規范。已成立的業委會中,有80%左右運作不規范,業委會凌駕于業主大會之上現象比較嚴重,有的把個人利益置于業主共同利益之上,隨意決定業主共同事務;有的運作不公開、財務管理混亂;有的因為私利甚至“變質”為物業管理的絆腳石,造成物業管理區域內矛盾問題更加突出。
三、建議
1.切實加強業委會組織建設。一是完善業主大會制度,修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等示范文本,注重組織和引導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自主管理意識,不斷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能力。二要重視業委會成員的搭配,不能夠全是退休老人,要優化組合各成員的工作特長。三是加強業委會成員的培訓。業委會成員要真正出于公心,做好協調、監督、服務工作。對一些物業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可通過業委會,召開聯席會議,集中聽取業主意見,維護業主合法合理利益。
2.明確業主大會的法律地位。對業主大會實行注冊登記制度,通過在民政部門注冊,成為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在開發建設單位將小區完全竣工且部門驗收合格后,需要將所有共有部分以及設施設備等交全體業主,以業主大會形式承接,再以業主大會形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具有法人資格后,維權更加方便,處理違法違規的行為有了民事或刑事主體。登記在業主大會名下的物業用房、車庫、車位、電梯、會所、公告欄、廣告欄等小區公用設施,其收益可以由執行機構——業委會收取,按業主大會明確的收支協議辦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支配。
3.保證業委會正常工作的經費。目前,業委會經費一般都是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由物業公司在公共收益中支出一部分返還業委會,由業委會支配。如果對物業公司監督管理嚴格,物業公司會借故拖欠本應支付的費用。因此,政府主管部門應該督促物業公司按時向業委會支付約定的費用。政府可以試行撥付一定標準的經費,作為所轄業委會籌備、開展工作的保障。如果經費充足,業委會成員可以適當領取一些工作津貼,政府應該支持,業主應該理解。
4.加強對業委會的指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充分發揮縣(區)、街辦(鄉鎮)、社區、黨組織“四位一體”管理作用,加強對業委會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對業委會的有效監督機制,防止業委會濫用權力和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要強化縣、區政府在小區管理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第一,將業委會納入街辦、社區管理范疇。將業主的“自律自治”與居民的“民主自治”結合起來,優化基層管理。第二,街辦、鄉鎮人民政府對業委會不履行職責或亂作為的要加強管理,對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的住宅小區要及時介入管理。要將街辦、鄉鎮人民政府對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成立及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使政府監管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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