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生存狀況及發展的建議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生存狀況及發展的建議
九三學社江西省委員會
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滿足了以農戶、小企業、個體經濟為主的群體對信貸資金的渴求。在全球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成功填補了銀行對中小企業、小微企業貸款的空缺。以贛州市為例,到2012年10月底,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達40882.7萬元,其中個人非農貸款余額達32375.7萬元;中小企業貸款余額達4600萬元;農戶貸款余額達3887萬元。部分個體戶、小企業和農戶獲得貸款后,及時投入生產,極大的發揮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效益。但是盡管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不斷擴張,可其新增貸款卻呈下滑態勢。
一、優勢
1. 有效地遏制了民間借貸。一直以來,民間借款由于主體的缺位和缺乏有效的資金流動,民間資本無法進入正規的金融市場進行運作,而只能停留在“地下交易”。小額貸款公司按規定開展借款業務,將一些處于邊緣,灰色地帶的民間借款行為納入規范管理,使民間借款行為得到政策保護,架起了農村資金需求者之間的橋梁,促進了民間借款行為規范化、陽光化。
2. 有利于農村地區多層次,多樣化金融體系建立。小額貸款公司作為新型農村服務體系的補充力量,發揮了增加農村金融供給、滿足小額貸款需求、豐富“三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積極作用。它與農村地區其他金融機構并存,形成不同層次上的互補和良好資本機制,對改善農村金融環境,激活農村地區金融服務市場,增加“三農”和其他組織獲得貸款的機會,提高農民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3. 市場機制及信息獲取優勢。小額貸款公司基本為民營資本控股,資金來自民間,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不受行政力量約束和其他各種非市場因素干擾。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是當地的骨干企業,貸款客戶多是主發起人的上下游企業、產品用戶等,主發起人不僅能獲取銀行等外部機構難以獲得的信息,而且對這類客戶的還款還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因此,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小額貸款公司在貸款營銷中能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對稱。
4. 手續簡便、經營靈活。小貸公司高質量服務、高效的工作效率和高效的經濟效益。小貸公司力求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貸款審批前的一切手續,如果客戶需要,為了完善某項材料,他們可以放棄假日,放棄休息時間工作,為小貸公司和客戶贏得時間,贏得效益。
5. 客戶廣泛優勢。小額貸款公司密切貼近需求主體,融資靈活便利,有著更為廣泛的客戶資源,主要是小型微型企業、農戶和工商業戶。
二、面臨的問題
1. 身份問題。小貸機構的身份尷尬,游離在金融機構與工商企業機構之間。根據央行、銀監會的《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即不吸收公眾存款,但可經營小額貸款業務,但貸款的原則是“小額、分散”。由于不具有金融機構的業務資格,小貸機構的業務發展受到限制,難以享受到國家對金融機構開展小企業和農戶貸款的一系列優惠政策。目前小貸機構在業務上受到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但在行政上卻比照工商企業執行國家有關稅收、工商政策。即做著金融業務的事,承擔工商企業的成本。
2. 資金問題。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渠道單一,通道狹窄。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的資本金、捐贈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家金融機構注資,且注資資金之和不超過本公司注冊資本的50%。融資能力有限使得小額貸款公司不能做大。同時增資擴股受時間、條件限制,《試行辦法》規定增資擴股時間必須開業一年,自然人出資必須控制在20%以內,準入門檻過高,使眾多民間資本無法參與,形成合力,加快地方經濟建設。
3. 稅賦及呆賬準備金問題。名正,則言順。小額貸款公司不同于銀行金融機構,不能享受同等待遇,銀行和信用社所得稅按存貸差收取,而其自有資金來源于各股東出資未計付資金成本,按營業利潤全額收取。即公司要按25%交納所得稅,按5.56%交納營業稅及附加,利息收入接近30%交納各種稅費,對僅靠貸款利息收入盈利的小額貸款公司來說,稅賦問題亟待解決。
此外,目前沒有文件對小額貸款公司呆賬準備金的提取及標準予以明確,使其無法用呆賬準備金來覆蓋經營過程中形成的風險。
4. 經營范圍問題。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只能辦理放貸業務,其利潤來源主要靠貸款利息收入,單一的經營模式束縛了公司應有作用的發揮,同時也影響了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
三、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建議
1. 明確公司的主體地位
相關部門應對小額貸款公司下一步發展方向究竟是金融公司,還是村鎮銀行盡早明確。監管部門如果允許小貸公司做金融公司,其今后就可成為吸收大額存款的機構,從而解決資金來源問題。
小額貸款公司無論發展成為村鎮銀行還是金融公司,都受到國家相關政策的限制。因此小額信貸的可持續發展,應注意三個方面:一是財務上的可持續;二是組織上的可持續,要有一套現代企業制度,保證小額信貸從組織上能夠可持續。小額信貸的發展必須要有商業上的可持續支撐作保證,在商業可持續支撐的基礎上,再擴大小額信貸業務覆蓋面,;三是給小額貸款公司培育更好的社會信用環境。
2. 拓寬資金來源通道
首先,適當放寬增資擴股條件,如科學設置自然人入股比例,讓部分游離在社會上的民間資本有條件進入小額貸款公司,形成資金合力。其次,疏通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綠色通道”,將小額貸款公司列為新興產業加以扶持,出臺符合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管理規定。放大融資比例,允許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發放委托貸款、批發貸款,擴大公司的可貸資金規模;建議利用國家政策性銀行的批發性貸款,建立小額信貸基金。
3. 降低公司稅賦
地方財稅部門對公司應采取“扶強做大,放水養魚”的政策,對創辦初期公司繳納的各項稅費,如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政府有權減免的予以減免;不能減免的,政府留成部分專項用于充實公司的風險賠償金。建議公司稅收政策應參照農村金融機構執行,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關于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號)執行。法人機構所在地設立在縣級及縣以下地區,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保險業營業收入可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4. 建立計提撥備和風險補償機制,增強企業抗風險能力
鑒于小額貸款公司服務對象的高風險性和服務農村經濟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小額貸款公司的計提撥備損失準備金和計提呆賬準備金按照農村信用社標準執行。依據五級分類貸款余額,正常按2%、關注類按20%、次級類按25%、可疑類按50%、損失類按100%計提風險準備金。
5. 放寬公司業務經營范圍
公司可以開展票據貼現、資產轉讓業務,提高資金回籠速度,增加資本利用效率,補償公司資金額過小缺陷。允許公司與銀行機構合作,為中小企業“三農”提供組合貸款,開辦票據貼現,代理放款等業務。鼓勵公司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鼓勵公司發揮自身貼近基層的優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小額信貸業務合作。通過鼓勵公司與金融機構開展保險代理、租賃代理、基金代理等業務合作等方式,把公司打造成金融服務外包服務平臺,為廣大縣域農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擴大服務領域,提高中間業務收入,逐步降低貸款利率水平,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贏。
6. 建立正向激勵機制
當地政府應結合實際,大膽創新、積極探索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省政府考核金融機構的范圍。對合規經營、服務“三農”和小微型企業成效顯著的小額貸款公司,可由省政府組織認定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適當獎勵。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政策補貼,加快制定并實施對涉農貸款獎勵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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