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進市場化實施礦山生態修復 促進我省生態修復事業高質量發展
大力推進市場化實施礦山生態修復
促進我省生態修復事業高質量發展
九三學社江西省委員會
中共二十大報告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體現“綠色”“可持續發展”的現代化,是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到全局發展中的現代化,并對新時期生態文明建設提出新要求和新謀劃,強調要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礦山生態修復是自然生態系統質量整體改善的重要方面和組成部分,自中共十九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視生態保護修復工作,但由于礦山生態修復歷史欠賬多、任務大,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推進緩慢、財政資金不足等問題仍突出存在。在此背景下,國家開始探索并支持社會資本進入礦山生態保護修復領域。
2022年3月,我省出臺了《深化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更高標準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規劃綱要(2021-2035年)》,為將江西打造成為全面綠色轉型發展的先行之地、示范之地提供了行動綱領,在生態修復領域江西更是走在前列。2022年7月,我省出臺的《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成為全國首部專門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管理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一、江西省生態修復領域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礦山生態修復任務重。我省面積中78%為山地和丘陵等地貌類型,又是全國的礦業大省,地下礦藏十分豐富。據2022年8月份數據顯示,我省共有持證礦山2542座、歷史遺留廢棄礦山面積13.48萬畝,長期以來受制于傳統和粗放型的礦業發展模式,礦山企業普遍存在重開采輕修復的現象,引發了不少的礦山生態環境問題。生態修復壓力大、任務重。江西的發展,如何做到既要金山銀山,又要綠水青山,是我們當下亟須統籌解決的問題。
(二)現行政策落實到位難。江西在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開展以來,先后出臺了《江西省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實施辦法》(贛自然資規〔2020〕1號)、《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實施指南(試行)》(贛自然資辦函〔2020〕207號)、《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等針對性強、可操作性行高的政策文件,為礦山生態修復建立了嚴密的“全鏈條”制度,也為社會資本參與廢棄礦山修復注入了信心。但在積極探索推廣“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的路徑,加快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設立市場化產業發展基金等方面,江西還有進步空間,還應精益求精。
(三)制度探索創新空間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21年聯合印發的《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中指出,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要支持創新,鼓勵探索。要開展政策制度創新試驗,允許試錯、及時糾錯、及時糾錯、寬容失敗,保護改革積極性,破解現行制度框架體系下深層次瓶頸制約。方向已經明確,任務重在落實。江西應在現行的制度體系下,進一步先行先試、邊走邊調,始終保持在生態修復制度完善上走在全國前列,在生態環境保護成果上打造“江西樣板”。
二、建議
(一)明確我省生態保護修復重點項目。一是建議在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規劃的基礎上,確定我省生態保護修復任務和重點區域、重點項目,完善省級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儲備庫,并進行動態管理。二是建議加快推進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實施與驗收。梳理我省生態修復項目類型、勘察設計標準、工程建設標準、項目驗收標準、項目驗收主體及程序等。項目驗收確認后,通過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統一調整土地用途。用好用活試點政策,鼓勵先行先試、試點推廣。
(二)規范生態保護修復市場交易。一是建議設立全省統一、規范的生態保護修復產品市場化交易市場。探索建立自然資源資產與生態保護修復產品的交易渠道,公開發布產品交易規則、企業信用評級等信息,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規范開展市場化交易。二是建議明確各級政府、市場投資主體、產品使用主體等交易主體,支持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讓市場主體自由交易和結算的交易市場。明確我省的生態修復產品類型,科學制定生態修復產品價值測算方式和市場交易指導底價,推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
(三)大力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一是建議對社會資本投入完成修復的國有建設用地,擬用于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的,在同等條件下,該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在公開競爭中具有優先權;修復后的集體建設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可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穩妥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使用權;修復后新增的集體農用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經營權依法流轉給生態保護修復主體。二是對于社會資本投資修復并依法獲得的土地、林地、林木使用權等相關權益,在完成修復任務后,可依法依規流轉并獲得相應收益。管護期限結束后,生態產業項目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按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分割、合并或轉讓。礦山修復后的建設用地可采取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符合《劃撥目錄要求》的,可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三是建議對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保護修復工作開展較好的地區,根據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立項報備、儲備入庫和引進社會資本綜合效益等因素,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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