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網絡搜索服務法治化的里程碑——《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的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
2016年6月25日上午9點,國家網信辦對外正式發布了《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共13條,分別從理由和依據、管理對象和性質、監管主體、法定義務、打擊非法網絡公關、付費搜索規范、用戶權益保護等方面做出了科學和全面的規定。這部旨在促進網絡搜索服務法治化的法律文件,在廣義上屬于中國傳播法律體系,是銜接《侵權責任法》及其司法解釋、《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行政法律之間的紐帶。
《規定》的出臺,既是對這些年我國互聯網搜索服務領域發展實踐規律性和經驗性成果的總結,也是對廣大網民合法權益保護呼聲的回應;既極大維護了我國互聯網生態圈法治發展的秩序,也是是保護公共利益的知情權與傳播法治的利器。因此,《規定》必將成為我國新時代網絡搜索服務法治化的里程碑,為即將到來的互聯網+產業革命準備好法治基礎,為我國互聯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做好制度基礎,為廣大網民的知情權做好權益保障。
一、監管與自律
《規定》第4條首次將“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寫進了搜索服務法律文件之中。這標志著我國互聯網治理思路的轉變,由他律為主,逐漸轉變為以行業自律為主。自律并非與法治相違背,“法律是最低等級的道德”,自律更多的是道德層面和社會責任層面的意義,行業組織的自律是比較法律底線更高的標準。這不僅是網絡管理者對我國互聯網法治的期待,而且也是對搜索信息服務者更好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從業人員職業素養的要求。
《規定》第12條將建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和用戶權益保護制度”作為網絡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的主要責任。一方面,,這是法定擴大監督主體的好做法,以公眾監督與企業自律相結合,以舉報與執法相結合,以用戶權益保護與社會責任相結合的做法,讓我國互聯網搜索信息服務產業能夠更健康的發展,也有望能搜索服務打造成為“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法治模板。這些投訴與舉報核心在于“用戶權益保護”,并強調了網絡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依法”承擔對用戶權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也集中體現出《規定》以人為本,以保護用戶權益為本的立法原則。
《規定》所說的“依法”賠償,指的是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既包括直接損害,也包括間接侵權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既包括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斷開鏈接等非金錢賠償,也包括撫慰金、賠償金等金錢賠償。
二、法定責任
《規定》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都從幾個方面分別闡述了網絡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的法定責任,這是我國首次將搜索服務提供行為法定義務的類型化,具有強烈的實踐意義。
第一,平臺公共信息服務性質
搜索平臺責任以落實主體責任為核心,以信息審核、公共信息巡查、應急處置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安全管理制度為基礎,以建立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和為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技術支持為要求,基本建立起來搜索服務平臺的整體責任體系。
第二,平臺與報告義務
《規定》第8條明確了網絡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發現”搜索結果“明顯”含有違法信息時,應該采取三步措施:1.停止搜索結果服務;2.保存有關記錄;3.及時報告。
這里講的“發現”,既包括平臺技術、人工、大數據等自我監控措施,也包括公眾監督和舉報的內容,還包括有關權利人通知的內容。
第三,搜索結果的展現
《規定》第10條明確了搜索服務結果的展現責任,包括基本原則和底線兩方面內容。
搜索結果展現的原則是:客觀、公正和權威。搜索展現的技術手段是通過爬蟲技術,信息質量、網站評級等多層次的展現,結果體現是數據支撐的結果。盡管現有法律并不排斥搜索服務的部分商業性,但究其根本,搜索服務的公共信息服務性質還是非常明顯,搜索結果的客觀與公正與否,直接關系到網民公眾的知情權,也關系到其它被抓取者的表達權與傳播權利,因此,公平和客觀就應成為搜索的基本原則。“權威”作為原則之一,更多指的是一些特殊領域,例如,疾病、健康、食品藥品、國家政策法規、司法判決、社會重大事件等情形。在傳播法中,對待這類事關重大的搜索,應突出“權威消息源”的作用,要符合其他法律規定。例如,搜索中的醫療類信息、藥品類信息和食品類信息,都應準確核實,避免“魏則西”事件的再次上演。
#p#分頁標題#e#底線型規定在于搜索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里的底線性規定,要與該《規定》第8條相關規定相互結合適用。
第四,打擊非法網絡公關
《規定》第9條再次強調了法律政策對非法網絡公關的打擊態度,“網絡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斷開連接或提供含有虛假信息的搜索結果”,“牟取不正當利益”。
非法網絡公關一直是影響我國互聯網信息傳播法治化發展的毒瘤,是新聞敲詐和侵害公眾知情權的罪魁禍首之一。我國政府一直致力于打擊非法網絡公關,2013年“兩高”司法解釋已經將非法網絡公關入刑,2014年司法解釋也明確了有償刪帖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規定》的規制對象則更集中在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從業人員身上,這也進一步補充了責任承擔的主體。
不過,依法采取的通知刪除、斷開鏈接、舉報、取證、固定證據等行為屬于正常合法行為,不但不會得到法律的制裁,反倒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2014年司法解釋將網絡侵權正常的維權律師費等都納入到侵權者賠償范圍,《規定》也強調了搜索平臺應暢通投訴渠道等情況。非法網絡公關則不同,這就超出了法律正常程序和法定理由的范疇,以技術的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這當然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商業搜索的規定
《規定》第11條將付費搜索正式入法,這在世界傳播法中尚屬首次,這是深入落實習總書記“4.19講話”重要精神的體現,是在充分總結國內外相關判例和比較法研究基礎上,結合我國發展實踐和未來互聯網搜索服務趨勢做出的科學規定。
必須強調的是,僅從《規定》本身來看,商業搜索服務并未被直接定性為廣告。這與2016年5月9日,國家網信辦聯合調查組對百度公司“進駐式”調查結論和整改要求精神是一致的。調查組將付費搜索法律性質定性為“商業推廣服務”,是因為我國現有法律并未對其進行明確定義,現行廣告法無法將其有效涵蓋在內,在立法層面出現了對競價排名的法律性質出現了“立法性空白”。《規定》作為法律規章,根據《立法法》相關規定,無法對《廣告法》做出進一步解釋。對于付費搜索服務是否屬于廣告的定性,業內都在寄望于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臺后能給出答案。
盡管《規定》并未排斥商業搜索服務,但對付費搜索中平臺應盡的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1.查驗客戶資質;2.明確付費頁面比例;3.醒目的方式區分自然搜索與付費搜索信息;4.對付費搜索信息逐條加以顯著標示。
《規定》的落實應結合“5.9”聯合調查結論一并實施,該結論適用所有網絡搜索信息服務提供者。第一,全面整改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商業推廣服務,明確審查責任范疇;第二,改變競價排名機制,不能“僅以給錢多少作為排名標準”;第三,建立完善平臺先行賠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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